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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因素。

  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因素?今天小编和南京神康医院的专家将为大家介绍关于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因素。精神分裂症的发生,除遗传因素在病因中起重要作用外,环境中的心理应激和躯体疾病的影响,一直是本病病因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许多材料说明,精神分裂症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但迄今为止还未能发现能决定发生精神分裂症的心理因素。有些非常严重的刺激,确实曾在某些过去健康的人身上引起过精神病,但引起的是精神分裂症,还是反应性精神病?诊断还有争论。
 
  心理社会因素过去称为心因性因素(psychogenic),该词由Sommer在1894年提出,当时是指“由于观念(idea)引起的病态”。后来扩大了范围,不仅限于观念,还包括经验、情感和环境条件等。所以近20年来,又逐渐改为心理社会因素。Bolton(1984)建议凡是认为与致病有关的心理社会因素都应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合情合理的;必须要在达到生活目标的过程中有打击、挫折作用;必须能根据病前和病后的情况明确地说明这些因素与疾病的关系(Bolton认为Freud的某些解释就是不明确的,无法证实的)。关于精神分裂症心理社会因素的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心理因素:美国精神病学家和社会学家协作研究调查,发现生活在芝加哥城内贫穷人群的精神分裂症首次住院率最高,以精神分裂症最明显(Faris,Dunham,1930~1933)。对纽约附近社区调查的资料发现了患病率与社会阶层呈负相关。患病率在低经济社会阶层与高经济社会阶层之比为9∶1,以低经济水平阶层的患病率最高(Hollinghead Redlish,1958)。台湾社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表明,精神障碍的患病率与社会经济和教育程度呈反比,以无职业或技术性很低的人群患病率最高(林宗义,1953)。我国1982年进行的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协作调查资料,发现与上述相似的关系: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在经济水平低的人群为10.16‰,无业的人群为7.50‰~25.41‰,明显高于经济水平高的人群(4.75‰)和就业的人群(2.90‰~6.87‰)。推测可能与物质生活艰难、社会心理应激多有关(沈渔邨,1986)。
 
  (2)家庭教养环境:有人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幼年期生活在破裂家庭(父母离异、死亡或出走)者较多,但后来的研究未能证实此观点。又有人发现,患者的父母性格怪异或有神经症者较多,为正常人的1倍以上。还有人发现,患者父母关系不正常(或是各搞一套,或是一方过分依从另一方),但也有不支持的报道。父母和子女关系的异常在精神分裂症发病中的作用在英、美国家曾被高度重视,这种异常的关系被归纳为两种表现类型,即过分关心(over-involvement)和关心不足(under-involvement)。前者包括过分保护、相依为命等情况,后者包括厌弃、不尊重的想法等。后来的研究发现,过分关心的父母较多,关心不足的较少。对于这种过分关心,究竟是精神分裂症的原因还是结果,仍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原因,因此这种母亲被称为“精神分裂症源性母亲”(schizophrenogenic mother);有人认为是结果,因为母亲发现自己的孩子比较“脆弱”,所以特别关心保护。另外,还有人研究了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父母的交流(communicating)问题,认为这种父母有很多是不和谐的婚姻,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子女的交流常存在问题,彼此不能很好协调,即“家庭交流异常”,这种子女以后容易发生精神分裂症。这种关系的研究虽然承认有这种现象,但不认为是原因,而可能是孩子本身的问题引起的结果。
  (3)性格问题:20世纪初就认为很多精神分裂症是从病前不良性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所谓的分裂样性格。病前异常性格常在青春期才充分表现出来,在此以前可以与一般儿童相似。性格问题是否是病因,还有争论,一般认为不是直接病因。Bleuler曾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因为从小有怪异性格,容易跟别人(包括家庭成员)产生格格不入,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进一步发展冲突,又成为可引起发病的心理社会因素。但也有观点认为,精神分裂症与社会和人群的隔离不是病因,而是患病的结果。由于疾病,患者表现为意志要求减退,认知功能缺损,卫生习惯不良,加之疾病本身的症状,使得患者的就业机会几乎丧失,难以维系中等以上的社会地位。随着疾病的发展,其社会地位还将进一步下降。这一观点得到部分研究结果的支持。
 
  (4)生活事件:生活事件(一般都指引起不愉快的事件)能否引起精神分裂症,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①某些生活事件确实可以影响症状的具体表现,但不能因此就确定它是病因。②必须区分某一生活事件是疾病的病因还是后果,大量生活事件的这种因果关系是很复杂的,只有少数生活事件(如地震、战争)可以说不是个人活动的后果。③某一生活事件对这个人有致病作用,对另一个人不一定有致病作用;在此时有致病作用,在另外的时候不一定有致病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分析生活事件的意义时,必须考虑到个人的过去经历、性格特点、当时处境、躯体情况和社会文化背景等。总的来说,目前倾向于认为生活事件作为单一的因素,不是精神分裂症的病因。
 
  最近早年环境中的应激与成年精神病理的对照研究表明(Agid O,ShapivaB,1999):幼年丧亲(指17岁以前父母死亡或性分离)在首次住院精神分裂症和年龄、性别、种族、移民年龄相匹配的76对对照组相比较,明显增加(OR=3.8,P=0.01),特别是9岁以前丧亲的影响更为明显(OR=4.3,P=0.01)。
 
  双亲分离的长期神经生物学的动物研究表明,早年生活经历影响成年动物的应激反应。在动物整个生命过程中,有下丘脑-垂体-肾上腺(HPA)轴对应激反应加强,下丘脑促肾上腺皮质释放因子(CRF)在脑脊液中持续升高,垂体CRF受体密度下降,CRF的mRNA水平上升等。作者认为,这可同样应用在人类,早年丧亲可通过对应激反应的变化影响人类精神病理的可伤性(1999)。
 
  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因素?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精神分裂症的社会心理因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若是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到南京神康医院参与治疗,或者拨打热线400-1879-12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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